《環 保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該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L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
2017年12月27日,為了保護環境和改善生態狀況,國務院發布了《關于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屬問題的通知》,決定將環境保護稅作為地方收入。
環 保稅是由排污費改征環 保稅,此前排污費收入是與地方共享,和地方分成比例為1:9。2015年排污費征收額為173億元,環境保護稅屬于排污費改稅,以前是地方在征收,現在是地稅在征收,這表明環 保相關事權將會歸屬地方。
環 保稅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設置稅額。按照立法原則,保持“稅負平移”的宗旨,實現從排污費“平移”到環 保稅的征管,征收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征收對象、收費標準等內容與現行排污費保持一致。
隆中重工認為確定環 保稅收入歸屬,將稅收制度改革和稅收政策調整,確定責任劃分,將會有助于科學確定共享稅和地方分享方式及比例,形成以共享稅為主、專享稅為輔,共享稅分享合理、專享稅劃分科學的具有*特色的和地方收入劃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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